成都樂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 稱:成都樂山商會
英文名:LeshanCommerceChamberinChengdu
第二條 性質:成都樂山商會是由樂山籍工商業者和在樂山投資經營的工商企業自愿發起、依法建立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于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商會設立的目的是:廣泛團結成都、樂山工商界人士,積極促進會員企業與政府之間溝通協調,積極開展企業之間的橫向合作,積極為成都、樂山兩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作貢獻。捐贈單位(捐贈人)承諾對投入商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捐贈單位(捐贈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的住所設在成都市高新區一環路南三段66號。電話:028-85179569,郵編:61000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ㄒ唬┫驎T宣傳黨的方針和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走“愛國、敬業、守法”的經營之路,規范企業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引導會員遵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規律和秩序,建設和諧社會;
?。ǘ贤ê图訌姇T之間及會員與黨委、政府之間的聯系,推動和幫助會員企業做好、做大、做強,引導會員積極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積極參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ㄈ┐罱〞T之間的信息溝通平臺,會員可通過商會進行政策、商業信息的溝通和發布;
?。ㄋ模┐罱ㄕc會員溝通平臺,協調會員與政府職能部門的關系,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建議意見;
(五)搭建業務合作的平臺,商會將聚集各會員資源優勢,促進會員之間業務合作;
?。┐罱闀T提供服務的平臺,商會為會員投資、商務活動及觀光旅游提供便利;協助會員企業組織各種會議、展覽、展銷、研討等經濟文化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企業、社團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企業的發展尋求更多的機遇與更廣闊的空間;
(七)搭建會員救濟平臺,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司法救濟咨詢、自我風險防范等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做好企業安全、法定代表人安全等風險防范事宜;
(八)搭建會員之間聯誼活動的平臺,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溝通信息、促進互信、加強友誼;
(九)開展有益于商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自覺執行商會決議,自覺遵守本商會各項規章制度,自愿為本商會熱情服務,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維護本商會團結和聲譽;
(二)認同本商會的文化理念,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在行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或熱心商會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秘書處審核;
(二)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繳納相應級別的會費,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三)經理事會批準,可聘請對成都、樂山兩地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企業家和領導干部擔任名譽會長。
第十一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商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商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變更、終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五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聘請名譽會長、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商會各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商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與商會運營有關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也可根據情況,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會長決定順延或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本商會工作,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有意愿為商會投入時間和精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限,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成都市工商聯審查并經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決議;
(四)提名聘請名譽會長;
(五)提名聘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監事2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商會財務;
(二)對理事、機構負責人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單位章程或者理事會決議的理事、機構負責人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對理事、機構負責人的行為損害商會的利益時,要求理事、機構負責人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不履行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五)向理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監事會列席理事會會議和商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在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建立黨的基層組織?! ?br />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聯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學術交流、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他需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標準為:會長、名譽會長20萬/年,常務副會長10萬/年,監事長、副會長5萬/年,理事、監事2萬/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賬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審批制,秘書處負責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理事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條 本商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法定相關部門的監督?! ?br />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專職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由秘書長報會長審批。本商會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不在商會領取任何形式的報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0日成都樂山商會第二次會員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后,報主管機關和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